[5] 参见本书第三十四节160页及以下。
[6] 除了康德、黑格尔、尼采对良知的解释外,应当重视的还有:凯勒(M.K?hler)的《良知》中关于历史的第一部分(1878年)和在实用百科全书中新教神学和教会条目之下的论文;里茨尔(A.Ritschl)的《论良知》(1876年),这在1896年的文选(177页及以下)中重又选入;史托克(H. G. Stoker)刚刚发表的专文《良知》(《哲学和社会学文集》,第二卷,马克斯·舍勒编,1925年)。上述研究已经澄清了良知现象丰富的多样性,批判性地表明了这一现象的各种不同的、可能的行为方式的特征并且指示出进一步的文献材料,尽管这些材料就良知概念的历史来说还是不够充分的。除了某些一致而外,史托克的专文自始至终都和上述的存在论解释不同。从一开始,他就低估了“描写”“客观实际存在着的良知”(3页)的诠释学上的条件,这就导致他抹杀了现象学与神学之间的界限。这种抹煞无论对现象学还是神学都是不利的。关于舍勒的人格主义研究的人类学基础,参见同上书第十节47页及以下。同样,史托克的专文在反对迄今的良知解释上,表现出值得重视的进步。但是,他的解释更多的只是泛泛地对待良知现象和它的旁枝,而不是去展示这一现象的存在论根系。